云南陇川县“4.04”森林火灾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被批准逮捕

作者:环球在线新闻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04-25 08:28:17
报道:杨成林 夏万举 彭建清 刁燕燕 方之舟 特约记者刘宝昌 杨程西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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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陇川县“4.04”森林火灾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被批准逮捕

       环球新闻报道  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日前,云南德宏州陇川县“4.04”森林火灾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杨某某二人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20年4415时许,云南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委会发生一起森林火情。火情发生后,当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450余人进行扑救。当日1920分现场明火全部扑灭,火场清理结束,无人员伤亡。

      经查明,4407时许,邵某某、杨某某夫妻二人驾车到自家承包甘蔗地内违规用火进行甘蔗叶烧除作业,误认为火已熄灭,于10时许后离开现场,由于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不当加之无人看守,致使甘蔗地火源蔓延至有林地内,于1537分许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为45.1091公顷(676.6亩),过火林地面积为38.9462公顷(584.2亩)。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杨某某二人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违规用火,违规进行甘蔗叶烧除,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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